一、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应的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査借阅服务要求
(一)档案管理部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二)阅档期间在档案管理部专人陪同下查阅。
(三)查(借)阅单位应派专人两名以上(中共党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查阅。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亲属的人事档案。
(四)查借阅人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不得拍照。
(五)查借阅人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查借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并填写《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复制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复制或拍摄。复制的材料由档案管理机构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六)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外借的,应由借阅单位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
三、查借阅服务程序
(一)查(借)阅者应持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二)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审核查借阅单位、查借阅事由、查借阅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需要确定提供的档案材料,并在《档案查阅材料登记表》上登记。
(四)查阅人如需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审核摘录档案内容,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五)查阅结束后,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将被查阅档案入库。
(六)提供借阅服务时,借阅人应期限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