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机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本人保管档案,跨地区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传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