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死亡后,其人事档案在各级人民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或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保管两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任何个人不得保管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任何个人或死亡流动人员亲属不得以个人名义查阅死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需要办理死亡流动人员相关事宜(如遗产继承,落实政策等)时,应由受理该事宜的相关部门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得向其亲属直接提供档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