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下简称培训招收)管理,规范培训招收工作,保证培训招收质量,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根据“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区域协同,兼顾专业均衡,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招收对象包括单位委派的培训人员和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事务管理办公室)、住培基地按照职责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培训招收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制订本市年度招收计划。
(三)审定各基地招生简章。
(四)审定并发布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招收人员。
(五)指导、监督和评估全市培训招收工作。
第六条 事务管理办公室作为承办机构,在市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招收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学员网上填报个人材料,并初步审核其报名资格。
(二)招收结果汇总和统计分析。
(三)开展招生调剂。
(四)向市卫生计生委提交工作报告。
第七条 招收单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住培基地”)。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
(二)审核通过初审的报名人员证件原件,组织其面试或相关考试。
(三)与经市卫生计生委审定的社会人学员签订劳动暨培训合同。
(四)与经市卫生计生委审定的单位人学员签订相关协议。
(五)与单位人的委派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章 报 名
第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将依据辖区内培训需求、住培基地核定的培训规模及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达的招收计划,确定各基地年度招收计划,并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申请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符合临床、中医、口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范围的应、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或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以应届毕业生为主。
(三)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培训招收条件。
第十条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行网络报名,培训申请人应按当年招收文件要求提供有关报名材料,单位委派人员还需出具本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网站填报个人资料、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填写拟参加培训的住培基地和专业学科。
第十一条 报名志愿设置为2批,每批可申报1个志愿,共2个志愿。培训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招收计划选报培训基地与培训专业。
第十二条 事务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对培训对象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网站填写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的报考资格。申请人需对报名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招收后发现报名资格不符合的,将取消其住培资格,追回培训费用,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章 考核与调剂
第十三条 对通过事务管理办公室审核的申请人,培训基地将对其进行证书原件查验,并自主对培训申请人进行招收考核,重点为非培训基地医疗卫生机构招收培训住院医师。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在组织招收考核时可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等形式进行,通过对培训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和临床实践能力的测评,确定拟录取的培训对象及其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要按时完成培训招收工作,及时向事务管理办公室报送拟招收录取信息,事务管理办公室将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人进行调剂,优先满足全科等紧缺专业和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需求,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收计划。
第五章 公示与录取
第十六条 招收结果经住培基地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由事务管理办公室统一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以文件形式下发招收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学员报到前由住培基地自行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不合格者,由事务管理办公室复核无异议后,取消其招录资格。
第十八条 新招收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进入培训基地报到,原则上从9月开始接受培训。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培训资格。
第十九条 新招收对象到培训基地报到时,应当按规定签订培训协议。对于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需签订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委派单位与培训对象和委派单位与培训基地的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双方签订劳动暨培训合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将本年度培训招收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培训基地培训招收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将各培训基地招收计划特别是全科等紧缺专业计划完成情况以及非培训基地学员招收完成情况,作为培训基地动态管理、财政补助、创先争优和下一年度招收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培训基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基地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其主管机关、单位对当事人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本次报名、录取资格。对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等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