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卫办财务发〔2014〕177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我市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要求,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筹集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医院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市财政补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培训经费)。
第六条 参培住院医师(以下称住培学员)的收入待遇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委托培训单位、培训医院4方面共同承担。
(一)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确定年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数量,采取定项与定额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各项补助经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3用于补助住培学员,1/3用于补助基地建设管理和带教师资等相关费用。市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用于补助住培学员。
(二)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全市统一的公共课程培训、结业考核组织工作、住培基地评估及监管、培训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由市级政府预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工作经费负担。该经费由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专帐管理。
第七条 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住培基地)承担以下费用:
(一)社会人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和福利待遇。
(二)单位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不低于1500元/月)。
(三)住培学员夜班费、值班费及其他体现绩效的补助。
(四)住培基地为改善培训条件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住培基地组织管理、师资培养、住宿等经费。
第八条 若住培学员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规培者,应退回中央和市财政以及基地用于该学员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卫生服务中心、各住培基地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财务制度,制定各机构的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财政补助的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除追回专项资金外,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要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估制度和定期审计,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认真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