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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转出程序

来源:本站    日期:2019-02-28    点击次数:

一、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审核调档单位的档案管理资质、调档函件及调档人身份。

    (一)待业人员办理档案转出时,必须提供调档函(商调函)和本人身份证。具体要求为:

    1. 开具调档函(商调函)的单位应是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县(团)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有党委设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它非国有控股企业开具的调档函(商调函)不予调转;

    2.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代办,另还须提供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辞职、离职、解聘(终止)、辞退人员办理档案转出时,需按以下要求办理:

    1. 西南医院辞职、离职、解聘(终止)、辞退人员(以下六项内容,缺一不可)

    (1)出具西南医院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出具中心驻西南医院办事处开具的《档案转出申请表》;

    (3)开具调档函(商调函)的单位应是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县(团)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有党委设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它非国有控股企业开具的调档函(商调函)不予调转;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代办,另还须提供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系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人员,须出具已完善手续的《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中止培训申请表》。如不是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人员,则不需出具;

    (6)如系子漫派遣人员,则须子漫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如不是,则不需出具。

    2. 重医系统所属各医院或市级、区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辞职、离职、解聘、辞退人员(以下五项内容,缺一不可)

    (1)出具重医系统所属各医院或市级、区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处(科)开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开具调档函(商调函)的单位应是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县(团)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有党委设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它非国有控股企业开具的调档函(商调函)不予调转;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代办,另还须提供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如系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人员,须出具已完善手续的《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中止培训申请表》。如不是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人员,则不需出具;

    (5)如系子漫派遣人员,则须子漫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如不是,则不需出具。

    (三)其他医疗卫生单位辞职、离职、解聘(终止)、辞退人员,参照本说明第一条执行的同时,如系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人员,须出具已完善手续的《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中止培训申请表》。如不是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人员,则不需出具;如系子漫派遣人员,则须子漫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如不是,则不需出具。

    二、按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要求,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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