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要求
(一)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无犯罪记录及其他各类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按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要求,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确保出具证明的内容与档案实际记载相关内容一致。
二、出具程序
(一)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受委托人需持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亲笔委托书)说明事由,提出申请;
(二)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审核出具事由、经办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有关材料;
(三)根据档案记载相关内容出具证明。档案中无记载的,应在材料形成单位补齐相关材料后出具。
(四)确需复印档案材料作为旁证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