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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新规,都有哪些变化?
来源:本站 日期:2019-04-09 点击次数:
2018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一个重磅条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并即日施行。随着它的全面施行,1991年4月2日由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同时废止。新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相对于旧版有哪些变化呢?本文从以下四点做浅析。
一、明确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定位
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地提出干部人事档案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始终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将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作用和地位进行了重新确立。
二、加强顶层设计
完善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体制,打造政策统一、相互衔接、有机配合的工作新格局,精简整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日常管理具体内容,形成一个以宏观指导和原则要求为主,又兼顾实际操作的党内法规。
三、突出全面从严要求
新增档案审核内容,坚持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全面规范档案的“建、管、用”,新设专章明确档案工作纪律和监督要求,确定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的‘十一条’纪律,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担当。
四、注重效用发挥
一是丰富完善档案内容,更加细化“十大类”材料分类,重点收集体现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等方面的材料,主要包括:干部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即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以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二是提升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要求,为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提供翔实的档案信息;
三是划定干部人事档案利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1.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2.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3.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4.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5.经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6.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7.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从以上7条可以看出,干部人事档案不仅关系着公职人员职业发展,还与工资、社保、退(离)休等多项重要事宜相关。同时,条例还新增了对“档案造假”的规定。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在解读条例时提到,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十八大以来,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考察、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巡视巡察、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社会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见,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利用和审核等工作,就是要扎紧‘篱笆’、筑牢‘堤坝’,从根本上铲除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等问题存在的土壤和条件,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大干部队伍的管理力度,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