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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解答

来源:本站    日期:2016-07-21    点击次数: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有如下几个方面含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积金,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具有强制性。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存,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缴存的部分,都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计付利息。职工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进行计息,且免征利息税。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上半年转结的,按结息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免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专门的住房保障资金,职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现金、偿还商业贷款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可以享受低于商业贷款的优惠利率;

5.养老保障。职工在退休时,可以一次性全部支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的本金和利息,作为一种养老金的补充,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福利性质的双重功能,且相比起在退休时只能逐月定额领取的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有着更加显著的优越性。

三、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怎么计算?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上下限分别为多少?

答: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第二条:市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费基数上限不高于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下限不低于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60%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从异地转入重庆?

答:转入单位(重庆缴存单位)首先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转入职工身份证或由职工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提出异地转入申请,住房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向转入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进行汇(划)款(鉴于异地转出手续在异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须符合当地的公积金相关政策,此处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及办理程序请您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职工异地公积金转移款项汇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由转入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网点或分中心为异地转入职工办理资金上账手续。

六、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具体分为非销户性和销户性提取。

非销户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注:职工(含参贷人、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提取和销户性提取。

销户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非销户性和销户性提取需准备的材料分别如下:

非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再交易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拆迁还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6)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款收据或发票。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偿还商业贷款的,首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首付款付款凭据(发票或收据);第二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第三次及以后办理时,应提供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只需填报提取申请表格。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参照商业贷款方式提供资料)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租房自住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房的,应提供租赁行为证明材料、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2)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配偶租房自住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6.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 , 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

备注:

1.所有表格格式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发,单位可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2.所填表内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和要件一致;所有表格均需加盖单位行政鲜章。

3.所有要件一式一份,一律用A4纸复印。

4.非销户提取与销户提取分别申请。

八、住房公积金提取地方分别是在哪里?

答:在职提取: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4.南岸办事处(南岸区、巴南区));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

离职提取: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渝中办事处。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铁路上的职工在职提取和离职提取均只能在铁路分中心办理。

九、在职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填写的表格有哪些?

答:职工需要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若为使用性提取的,单位需填写《单位提取公积金汇总表》、《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销户性提取的,单位需填写《单位提取公积金汇总表》、《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明细表》、《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十、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具体为: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2.职工或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房款,有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3.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4.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5.职工支付租赁自住住房租金的;6.户口迁出本市的;7.调离本市的;8.出境定居的;9.缴存人为农民工的;10.缴存人为外地户口的;11.职工或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12.职工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若为自建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分情况而定:若农村的自建房不能提取,但农村户口职工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若城市的自建房可以提取,需提供的材料有(原件及复印件):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本人身份证。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二、装修和购买商铺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和购买商铺都不能提取。

十三、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答:可以,职工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由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但仅能用于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十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规定如下:

1、最高限额

公积金个贷最高贷款成数为购房总价款的80%(二手房为70%),其中公积金贷款资金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60万元)。

2、可贷额度

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积金个贷总额可贷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之和×50%×贷款期数(月);(2)公积金个贷中住房公积金资金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5;(3)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含);建筑面积在90-144平方米(含)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含)。

实际可贷款额度还需在贷款审核办理过程中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购房单价等综合因素确定。

十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为25年),还款到期期限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十六、原单位足额缴存一年以上,离职后到新单位是否需再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具体分为两种情形:若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新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月份上未间断则可以视作连续缴存,若有间断需重新缴存一年以上。

十七、夫妻中有一人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还贷期间,职工及其配偶是否能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对有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的职工,不得再次给予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贷;对有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的职工,不得给予其配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贷,因此,职工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需均无公积金个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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