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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常见问题问答

来源:本站    日期:2017-11-24    点击次数:
 

一、社会保障卡遗失如何补办?

答:申请人本人到服务网点填写《申请办理补(换)社保卡登记表》,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双面复印件1份。 缴纳社保卡工本费25元(携带本人银行卡支付)。 在服务网点受理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回执单到受理申请的服务网点领取社保卡。

二、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答:如果两个单位都在重庆,工作变更无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只要原单位没有欠费,办理暂停,由新用人单位为其申报人员增加手续就行。工作单位到重庆市外流动就业,必须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还需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三、异地社保转移怎么办?

答: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跨省关系转移的程序如下:

1)参保者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3)新参保地在收到原参保地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通知参保人员。

四、换工作医疗保险中断怎么办?

答:参保人在职期间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缴费年限计入个人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医疗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五、异地就医,回重庆后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市外突发疾病临时异地就诊的,应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参保职工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单位在职工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突发疾病临时异地就诊,其起付线提高5%,同时,政策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在就医地未与我市建立实时结算平台的,先由个人垫付,再凭当地财政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原件的发票(收据)和出院证,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医院级别证明,以及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机构按本市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于每年331日前结清上年度医疗费用,逾期不再结算

六、个人原因辞职可领失业保险金吗?

答: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结论:个人原因辞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七、生育保险费用如何计算?产检费用如用社保卡支付是否就还能报销?

答:根据规定,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项目有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三大类。其标准分别为:一、产前检查: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顺产及7个月以上引产的一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三级医院1500元;(二)难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三级医院2100元;剖宫产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000,三级医院3100。(三)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一级医院65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850元;(四)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250元。有并发症并政策按规定备案的可根据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建议向您参保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作具体了解。
   
社保卡个人账户亦属医疗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则不能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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