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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你应该知道这10件事

来源:本站    日期:2019-04-04    点击次数: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意见》提出了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主要政策。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答记者问。他表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两项保险的合并实施后,不会影响职工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其实,重庆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从20177月就开始试点,至2018年底,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39.5万人,比试点前增长20.18%,增幅高于全国试点城市平均水平。与职工医保统一参保征缴效果明显,有效化解了试点前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矛盾,基金共济作用得到充分体现。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重庆市医保局通过官方平台解读了市民需要了解的10个问题,一起来看!

问: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配偶未参保,配偶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男职工可以按规定报销本人的遗传疾病基因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但生育保险不能报销配偶的相关费用。

问: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可以报销生育费用吗?

对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费用补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给予定额补助400元。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在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机构剖宫产,按单病种结算报销,在未执行单病种结算医院剖宫产,按普通住院报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医保基金不支付。

问:产假后选择离职,是否可以完整领取所有的生育保险费用?

目前重庆市生育保险津贴按月支付,停止缴费,从停缴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待遇。

问:产假期间可以同时领取工资和生育津贴吗?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产假期间单位照常发放了工资,原则上不重复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高于本人工资待遇的,按本人生育生活津贴执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待遇的,单位应补足其工资待遇的差额部分。

问: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应休产假天数);

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问: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哪些材料?

本人的身份证;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相关医疗及符合生育政策的证明资料等;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问:分娩可以报销多少医疗费用?

顺产:一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400元,三级医院1500元。

难产: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标准是2000元,三级医院2100元。

剖宫产:一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3100元。

问:产前检查费可以报销多少?

在一级医院的产前检查费可以报销300元,在二级医院的产前检查费可以报销400元,在三级医院的产前检查费可以报销500元。

问: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时间要求吗?

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0日内,到原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对其终止劳动关系之月起3个月内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超过3个月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有什么影响?

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生育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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