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人社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的通知》。《通知》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有关扩大对象范围、实行差别化的贷款利率及贴息等核心精神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予以细化完善。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细化借款人的资格条件,增强经办的操作性。将高校毕业生的范围扩大至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年限均为5年;农民工外出务工应达6个月以上,其中市内务工返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市外务工返回市内均可视为返乡;在重庆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商户、市内电子商务孵化基地入驻电商以及区县人社部门按规定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均可视为网络商户;将5年商业贷款记录审查对象明确为主要是借款人及其配偶,并要求借款人提交《无商业记录承诺书》,授权经办金融机构查询相关征信记录,便于贷前审查。
二是鼓励区县出台配套政策,放大政策的惠民性。允许有条件的区县,结合辖区创业创新工作实际需要,在与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商定风险分担事宜后,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全额贴息个人贷款利率上限和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比例,超出市级政策规定范围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自行承担,增强区县工作的自主性,放大贷款政策的惠民效应。
三是强化对科技型企业支持,突出扶持的差异性。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加大对电子核心基础部件、物联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材料、高端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MDI及化工新材料、页岩气、生物医药、环保等政府重点发展的十大战略新兴产业或其他区域性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对上述企业可不按当年新招录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确定贷款发放基数,贷款基数及上限额度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另行确定。
四是健全贷款工作四项机制,确保工作的长效性。明确要求政府公共创业服务部门、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加强协调联动,逐步健全完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政担银”金融服务新机制,公共创业服务部门创业担保贷款系统与担保公司、经办银行、社保部门业务系统的数据比对机制,无抵质押物或保证人优质创业项目信用担保长效工作机制和经办金融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推动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张橙华、宾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