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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联体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牵头医院应主动下转患者 鼓励不同医联体有序竞争

来源:本站    日期:2020-07-22    点击次数: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逐步减少常见病、多发病、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比例,主动将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和康复,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性服务。
  《办法》指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施网格化布局管理,按照“规划发展、分区包段、防治结合、行业监管”的原则加以规划、布局、建设,整合设置公共卫生、财务、人力资源、信息和后勤等管理中心,逐步实现医联体内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公共卫生服务、后勤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统筹医联体内基础建设、物资采购和设备配置,主动控制运行成本。
  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管理上,《办法》强调,主要发挥地市级医院和县级医院以及代表区域医疗水平医院的牵头作用,加强中医医院建设,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应当与城市医疗集团形成高层次合作关系,不牵头管理城市医疗集团网格。三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康复、护理等慢性病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跨网格提供服务。鼓励在同一城市或者县域内,不同医疗集团或者医共体间建立相互配合、有序竞争、科学发展的机制。建立牵头医院与成员单位间双向转诊通道与平台,形成全科与专科联动、签约医生与团队协同、医防有机融合的服务工作机制。
  针对专科联盟以及远程医疗协作网,《办法》强调,要根据患者跨区域就诊病种及技术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统筹专科联盟建设。重点推进肿瘤、心血管、脑血管等学科,以及儿科、妇产科、麻醉科、病理科、精神科等短缺医疗资源的专科联盟建设,积极推进呼吸、重症医学、传染病等专科联盟建设。同时,结合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以委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为主要牵头单位,重点发展面向边远、贫困地区的远程医疗协作网,完善省—地市—县—乡—村五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
  《办法》强调,建立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与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本辖区医联体建设有关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等的依据。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办法》明确,2021年在全国全面启动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全部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到2023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体系。
   2019年,国务院将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作为深化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全国试点开展三级妇幼保健院绩效考核,在53个市(地、州)试点开展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该《办法》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起草,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责进行修改完善。
       《办法》强调,要以绩效考核为抓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全面落实职责任务,引导妇幼保健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运行水平,促进妇幼保健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努力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妇幼健康服务。
  《办法》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辖区管理、服务提供、运行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5个方面56项指标构成。充分考虑各地发展水平差异,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的权重和赋值,按照“三级妇幼保健院”和“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机构”两档分别确定各项绩效考核指标的基准值或基准区间。
  《办法》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机制,各省(区、市)要于10月前制订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年度实施,考核数据时间节点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2021年6月底前,完成第一次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自2022年起,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转自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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