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管理服务人员审核调档单位的档案管理资质、调档函件及调档人身份。
(一)待业人员办理档案转出时,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1. 开具调档函(商调函)的单位应是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县(团)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有党委设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它非国有控股企业开具的调档函(商调函)不予调转;
2.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代办,另还须提供本人签字盖手印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辞职、离职、解聘(终止)、辞退人员办理档案转出时,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1. 开具调档函(商调函)的单位应是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县(团)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有党委设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它非国有控股企业开具的调档函(商调函)不予调转;
2. 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代办,另还须提供本人签字盖手印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护士规范化培训)人员办理档案转出时,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1.开具调档函(商调函)的单位应是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县(团)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有党委设置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它非国有控股企业开具的调档函(商调函)不予调转;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代办,另还须提供本人签字盖手印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护士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按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要求,今后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