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
随着我市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已成为我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卫〔2004〕95 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各医疗卫生单位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加强我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通过加强我市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对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更新、补充、拓展、提高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从而建立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终身教育学习机制,全面提高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推进我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二、实施范围
(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二)民营、个体医院聘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三)其他医疗卫生单位非在编聘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三、实施办法
(一)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市卫生局委托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具体组织,接受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处的领导和监督。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贯彻继续医学教育法规,并根据全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结合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积极组织开展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质量。
3.记载、考核并上报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
(二)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的职责:
1.为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时间,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约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2.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期间,一般应享受与本人在岗同等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享受以下权利:
1. 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80 学时。
2.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期间, 一般应享受与本人在岗同等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四)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应当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完成学习任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承担继续医学教育费用。
(五)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1.副高及正高级职称人员 :每人每年度合格学分为 25 学分,其中必备学分:每人每年度国家级 I 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 10 学分,省市级 I 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 15 学分。
2.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度合格学分为 25 学分,其中必备学分:每人每年度国家级 I 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 5 学分,省市级 I 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每人每年度 15 学分,其它项目学分 5 分。
3.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含个体医生、乡村医生):每人每
年度合格学分为 25 学分,其中必备学分:每人每年度省市级 I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 10 学分,其它继续教育项目学分 15 分。
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标准按《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登记、考核及奖惩
(一)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市级卫生单位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了人事代理的人员,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向市 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申请认可登记;区县医疗卫生单位及其他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可向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申请认可登记,也可向所在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申请认可登记。
(二)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应如实记载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其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将作为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五、其他事宜
本办法中未尽事项按照《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