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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卫生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不详    日期:2007-11-16    点击次数: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市医疗卫生
       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 行)
                             
  为了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
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 号)和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人发〔2000〕100号)建立与医疗卫生发展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统一管理和我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加强全市医疗卫生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原则
   目的:为配合本市卫生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非在编聘用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新型的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人才能进能出、行业调节资源、卫生人才社会化管理与单位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水平。
   原则:(一)法制化原则,以国家法律和人事法规政策为依据,依法对非在编聘用人员进行管理;(二)行业性原则,加强卫生人才的行业规范管理和调配能力;(三)社会化管理服务与单位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四)专业化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实行卫生人事代理,提供高质量服务。
   二、管理范围和对象
   范围:全市卫生系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主要对象为:卫生事业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医学院校毕业生;社会流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三、管理方式和内容
   全市非在编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委托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市卫生局人事处的指导和监督。采取单位内部管理与实行人事代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行人才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加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
   1、规范招聘程序。引进人员必须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及聘用方法,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该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对实行了准入制的岗位必须按要求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
   2、严格依法聘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正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明确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责、权、利关系,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3、落实待遇。完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依法为非在编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非在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做到与单位在编职工同工同酬。
   4、加强规范管理。用人单位要将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纳入本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非在编聘用人员聘后               岗位管理、职称评聘、培训培养、继续医学教育和考核分配等制度,切实做好聘后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人事代理服务主要内容
   1、按照“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加强非在编聘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以工作考评、工作业绩、教育培训、职称晋升、科研成果等为主要内容的诚信、业绩档案,成为用人单位考察人才、选拔人才和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2、完善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考试和职称考评服务通道,按政策规定,为非在编聘用人员的资格准入和职称晋升聘用等提供相关服务。
   3、根据《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规定,加强非在编聘用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逐步按要求将其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评聘结合起来,提高非在编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4、进一步完善非在编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障、户口挂靠、身份认定等服务体系。
   5、建立规范的考核制度,考核材料及时归档,切实做好聘后的规范化管理服务工作。
   6、建立和完善非在编聘用人员行业内合理流动机制。
   7、加强非在编聘用人员党团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
   8、开展人才测评服务,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聘任、
晋升提供依据。
   四、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一)委托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出委托管理申请;
   (二)委托单位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三)委托单位和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协议书》;
   (四)委托单位向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移交人事档案和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为医疗卫生单位和代理人员提供规范的人才社会化管理服务。
   五、监督捡查
   市卫生局将加强对非在编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并逐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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